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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述一文提出的问题,本人就事论事,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文中提出的两个产品图形对比,至少有四处不同:

(左侧的六个产品图应是外观专利设计图,右侧的两个产品图应是普通示意图,本身用示意图对比外观专利六面立体的设计图就没有可比性,因为示意图无法准确描述产品外观结构。)

1. 左侧六个产品图形是空心的,右侧的两个产品图形是实心的(其深色网格部分即表示是实心);

2. 左侧六个产品图形底部是一个平面的圆形中空设计,而右侧两个产品图形底部是个台阶;

3. 左侧六个产品图形顶部有一个四分之一圆的扁平状弧度的凸起,而右侧两个产品图形顶部是按原尺寸比例整体凸起的半圆形;

4. 左侧六个产品图形四周是六个齿轮状的凸块,而右侧两个产品图形是两个用于定位的小凸块(图18B,深色网格部分已说明其用途),其组合方式和外观特征完全不同;

根据上述明显不同的结构和外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的专家们研究数月,得出的上述两个产品外观完全一样的结论,显然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绝不仅仅是“眼神不济”所致!根据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他们至少违反了以下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判断原则:

1. 违反了判断主体的原则。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相似性判决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就是用我们普通人的眼光判断这两个产品是不是一样,而绝不是采用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

2. 违反直接观察的原则。两个产品应该是直接观察与对比设计的区别,而不能借助其他技术手段进行比较。就是两个产品对比,应方就是方,圆就是圆,三条腿就是三条腿,八条腿就是八条腿,不能通过推理和想象:我也可是方,也可是圆,可以是三条腿,也可以是八条腿,得出所谓抽象的图形来判断。

综上所述,《专家还是“专假”,天真还是“装傻”》一文中提出的两个产品图形,本人认为绝非一样!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专家判定他们是一样的,这种指鹿为马低级错误的背后应该有故事,绝非眼神不济那么简单!.......

一个从事专利事务多年的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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