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不是律师事务所,法律规定了律师可以收取诉讼代理费,法律没有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代理诉讼并收取诉讼代理费。所以,代理机构的诉讼代理行为被视为公民代理,而公民代理是不允许收取诉讼代理费的。因此,代理机构收取诉讼代理费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容易引起纠纷和争议。此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许可凭证或营业执照上均没有诉讼代理的项目,税务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也没有相应的收费项目。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诉讼并收取代理费属于超范围执业和逃避税务监管。
还有一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律师费可以由法院酌情判决由败诉的被告方负担。而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诉讼代理费则不会被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要求被告方承担原告方的代理费的请求时,经常会受到对方的异议,法院也不予以支持。这种情形非常普遍。
公民代理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的,但绝对不能收费,否则涉嫌非法经营和诈骗。公民代理收费是一种诉讼代理的服务和经营行为,但却无营业执照,也无执业许可证,不能开发票,逃避税收和税收监管,逃避工商监管,逃避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绝对是违法的行为。目前全国法院已经对公民代理严格控制,如,明文规定公民代理只限于当事人的亲属,法院立案时审查公民代理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公民代理事宜记入法院计算机监控程序,明文规定公民代理不得收费等。
只有律师才有资格代理侵犯专利权纠纷诉讼。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范围不同: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诉讼事务。比如,在美国,专利律师可以在专利效力、专利侵权和所有的专利诉讼案件中为客户提供服务,并且可以代理客户申请商标和服务标识;专利代理人只能为专利申请准备材料并提出申请,不能从事诉讼。在德国,除了在联邦专利法院的无效诉讼中专利代理人可以单独代理之外,在其他的专利诉讼中,专利代理人都需要与律师共同合作,作为律师的辅助人员出庭参加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律师才可以担任提供有偿服务的诉讼代理人。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国际社会普遍的、通行的作法来考虑,还是从我国法律制度的统一性、连贯性来考虑,在我国的专利代理制度的设计上,专利代理人一般不应单独代理诉讼案件。但为了便利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纠纷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专利代理人可以与律师共同代理,作为辅助人员出庭参与诉讼,弥补代理律师专利知识的不足,实现优势互补。
下面是一个公民代理收费后被法院判决退还代理费的案例,这样的案例还有一些,就不一一列举:
《不是律师帮人打官司 \"公民代理\"收代理费引起纷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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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6日 10:13
自己不是律师,帮别人打官司,能不能收取一定的费用?11月15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一审和终审,法院对一起“公民代理”案作出终审判决,公民陈某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判令其归还代理费2000元。
败诉后引发的代理费官司
林某和陈某是下乡当知青时熟识起来的。2000年,林某因承包鱼塘与他人打起了官司,陈某得知此事后,便找到林某说:“我来帮你打官司,你借给我2000元,要是官司赢了,钱不用还,如果官司输了,我还你4000元。”
林某虽然知道陈某不是律师,但他还是表示同意了。陈某打了一张欠条后,得到了2000元现金。但是不久后,陈某代理的这场官司输了,林某便找到他要求还钱,陈以经济紧张为由,表示稍后归还。在多次所要无果的情况下,林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归还代理费2000元。
法院:公民代理不能收取费用
今年5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只能以公民身份参加诉讼进行代理,依法不能向林某收取代理费用,遂判令其归还林某2000元。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陈某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收取2000元的行为属于附带条件代理,林某是委托人,应该预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而且这2000元大多用于打官司期间的车费、住宿费和餐费,属于合理开支,不能算是牟利。
林某则认为,不论怎么说,官司输了是事实,按照借条上的约定,类比律师风险代理,这笔钱终究是要还的。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维持了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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