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红色的部分,原申请已被驳回,一般不得再提分案;二下面又说审查员已经驳回的原申请,申请人均可以提分案。
这不是矛盾的吗,我想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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