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反言原则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原则。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一般包括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被请求人等(统称当事人)。在申请文件、申请程序和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书中作出的承诺和意见。如果审查员依据当事人的意见修改了专利文件或作出了相应的决定和授权,则当事人再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反悔是不允许的,禁止其做出相反的言行。当事人在其它案件中做出的与本案相关的陈述或承认等行为;以及当事人在派出所、司法所、民调组织等法定解决纠纷的场合所做出的陈述或承认等行为,经审查无其它例外情况的,也应适用禁反言的原则。
但是如果当事人的意见没有被审查员采纳,当事人也没有从陈述的意见中获取利益时,是否采用禁反言原则则有争议。同意适用禁反言原则一方的主要的意见是,基于当事人的意见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承诺,并构成对社会公众的约束,不管获没获得利益,均应遵守诚信原则,理应适用禁反言原则。本人的意见相反,对此等情形不应适用禁反言原则。
禁反言原则意在防止一方当事人用前后矛盾的言词或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确立禁反言原则意义在于:
1、防止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维护诉讼等程序安定。
2、确立科学的推定原则,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当事人其在后的言行较之其在前的言行更具主观性,从而更加难以采信,禁反言原则将当事人在前的言行推定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3、制约职权主义的泛滥,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禁反言原则虽源自诚信理念,但其功能既有利于制约辩论主义的膨胀,又有利于制约职权主义的泛滥;既有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又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实为贯彻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主题的犀利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第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5条之规定都是禁反言原则的体现。
由于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没有被审查员采纳,加之当事人也没有获得利益,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采用禁反言对待之是不公平的。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发现真实。禁反言原则,是为了兼顾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就是说,禁反言是在特定条件下,根据当事人的反常行为对案件事实的一种推定,不一定就是客观真实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在先言行,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与当事人在先言行不符,就不应再适用禁反言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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