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同一申请人多份专利相互矛盾

2011-10-18 18:05
354914
请问,如果同一个申请人有多份专利,分别为A,B,……
    如果A专利描述存在一个问题,使用技术手段X来解决存在问题,因此提出Y手段来解决更好,所以保护特定技术方案Y。而B专利,描述存在同样一个问题,使用技术手段Y解决存在问题,因此提出X手段解决更好,所以保护特定技术方案Y。
    这样的两个技术方案描述相互冲突的专利,可以都被无效掉吗?还是让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还是?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1-10-18 20:47:35

Re:同一申请人多份专利相互矛盾

无效没那么简单,两个专利技术方案描述相互冲突并不是无效的理由,某些情况下反而是有创造性的证据(克服技术偏见),所以仅仅靠这个理由是无法无效掉其中任意一个,更别说全都无效了。还是从新颖性、创造性的角度来论述更靠谱一些。
广告位说明
华海东  注册会员 | 2011-10-18 21:29:23

Re:同一申请人多份专利相互矛盾

恩,从专利的三性来说,是都能说,但是一旦一个发明人采用两个相互对立方式申请专利,岂不是很容易构成垄断啊?
akite  中级会员 | 2011-10-18 22:56:33

Re:同一申请人多份专利相互矛盾

技术方案存在问题和无法解决技术问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楼主举的例子实际上是技术方案存在问题的情况,这是很正常的。

如果X和Y都能解决技术问题,只是各自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比如X成本低但效果差,Y的效果好但成本高昂,这样虽然X和Y都“存在问题”,但是都可以获得专利权,这时不能说两份申请存在矛盾或者冲突。如果一个发明人从成本角度发明了X,从效果角度发明了Y,即使垄断,也是很公平的,这正是专利法的立法本意。

而如果X或Y其中一个是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涉及到实用性,有可能被无效。比如X的申请中公开了一些数据,证明Y实际上是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那有可能Y被无效,反之亦然。

另外,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如果两份申请都公开了X和Y,那么后公开的有新颖性问题。
华海东  注册会员 | 2011-10-18 23:04:06

Re:同一申请人多份专利相互矛盾

akite wrote:
技术方案存在问题和无法解决技术问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楼主举的例子实际上是技术方案存在问题的情况,这是很正常的。

如果X和Y都能解决技术问题,只是各自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比如X成本低但效果差,Y的效果好但成本高昂,这样虽然X和Y都“存在问题”,但是都可以获得专利权,这时不能说两份申请存在矛盾或者冲突。如果一个发明人从成本角度发明了X,从效果角度发明了Y,即使垄断,也是很公平的,这正是专利法的立法本意。

而如果X或Y其中一个是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涉及到实用性,有可能被无效。比如X的申请中公开了一些数据,证明Y实际上是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那有可能Y被无效,反之亦然。

另外,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如果两份申请都公开了X和Y,那么后公开的有新颖性问题。
[s:2],大家的回答都实用,也很专利;我想举的例子是,A专利中,背景技术X方式为圆形的,存在一些不足;于是提出一种方案为非圆形的;B专利中,背景技术Y方案为非圆形,存在一些不足,于是提出一种方案为圆形的。
还有我忘记什么时候在网上看到的资料,说这种矛盾的方案可以使得专利被无效,但是现在没办法找到之前的资料[s:3]
akite  中级会员 | 2011-10-19 00:11:35

Re:同一申请人多份专利相互矛盾

如果只是存在一些不足,我不认为能够无效掉。
华海东  注册会员 | 2011-10-19 00:13:20

Re:同一申请人多份专利相互矛盾

akite wrote:
如果只是存在一些不足,我不认为能够无效掉。
那请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无效呢?[s:2]
akite  中级会员 | 2011-10-19 00:57:16

Re:同一申请人多份专利相互矛盾

华海东 wrote:
那请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无效呢?[s:2]

这个问题。。。xx(  反正无效理由就那几条,往上套呗
华海东  注册会员 | 2011-10-19 00:59:34

Re:同一申请人多份专利相互矛盾

akite wrote:
这个问题。。。xx(  反正无效理由就那几条,往上套呗
呵呵,不知道国外有没有类似的无效专利的案子:~)
华海东  注册会员 | 2011-10-19 15:59:39

Re:同一申请人多份专利相互矛盾

老杨同志 wrote:
无效没那么简单,两个专利技术方案描述相互冲突并不是无效的理由,某些情况下反而是有创造性的证据(克服技术偏见),所以仅仅靠这个理由是无法无效掉其中任意一个,更别说全都无效了。还是从新颖性、创造性的角度来论述更靠谱一些。
但是实际中有没有人通过这种方式将专利无效过,或者有没有类似的案子,国外的也可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