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方案存在问题和无法解决技术问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楼主举的例子实际上是技术方案存在问题的情况,这是很正常的。
如果X和Y都能解决技术问题,只是各自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比如X成本低但效果差,Y的效果好但成本高昂,这样虽然X和Y都“存在问题”,但是都可以获得专利权,这时不能说两份申请存在矛盾或者冲突。如果一个发明人从成本角度发明了X,从效果角度发明了Y,即使垄断,也是很公平的,这正是专利法的立法本意。
而如果X或Y其中一个是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涉及到实用性,有可能被无效。比如X的申请中公开了一些数据,证明Y实际上是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那有可能Y被无效,反之亦然。
另外,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如果两份申请都公开了X和Y,那么后公开的有新颖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