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卷3的题目据说是来自无效宣告的真实案例,
我个人的意见是以后的考试尽量不要取自真实案例,尤其是无效案例。
真实无效中,因为对修改方式十分严格,基本不能引入说明书中技术特征,所以
对开始考虑不周的权利人而言是很不利的。
我想复审委员会也是考虑到了这点,可能会在整体评价专利后,当认为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有很大区别,
但是现有的权利要求并没有很明显的记载这个区别特征的时候,在考虑到一件专利的取得不易,不宜轻易
无效后,是很有可能维持一件严格而言应该无效的案件的。
其结果就是会引起争议,
虽然一件案件有无争议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毕竟中国一年有30多万件申请,
但是你把一件不能让人觉得完全合理的案件放到考试中,这个影响就很大,
它会影响很多只是刚进入这个行业的人的判断,这些人以后也会认为这样处理是
天经地义的。
如果以这样的思路去处理案件,不但是在国内有风险,在申请国外
的时候一定会载大跟头,人家一个BRI就让会让你哑口无言。
作为总结想说的是,考试的目的是为了让考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概念,思想,处理手法,
即一些是非很明确的东西,最好是去构造而不是取自真实案例。真实案例之所以成为
案例,很多时候都是因为有模糊的东西,有争议,加入考试等于说放大这个争议,
把本来那些判断结果完全是因人而异的例子绝对正确化,误导初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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