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张某于2005年8月5日与李某达成协议,以其享有的一项专利权作价50万与李某一起设立有限公司,2005年9月10日,张某又与赵某达成协议,以100万价格将该项专利权转让给赵某,并于2005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12日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自2005年8月5日起该项专利权属于张某和李某设立的有限公司
B 在2005年8月5日至9月10日期间,该项专利权属于张某和李某共有
C 在2005年9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该项专利权属于张某
D 自2005年11月12日起该项专利权属于赵某
答案是C、D
我想问的是,按照审查指南里面著录项目的变更所说的,专利权转让所说的登记日即为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放日,两者是同一个概念的,为何这里面却是两个不同的日期啊!?而按理说专利权转让的生效日应该以登记日为准,这样的话D选项不是有问题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