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rken wrote:
第一个问题:
有一组合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包含手性化合物A和B的组合物。
我如果把A改成外消旋的A,或者把A改成A的盐酸盐,这算不算“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是否侵权?
谢谢!
第二个问题:
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这一条和等同原则是不是矛盾?在说明书中明确提及使用手性的A,而没有提及外消旋的A的情况下,说明书再怎么解释,也不能把手性的A解释成外消旋的A吧?
感觉你的例子需要结合现有技术来讨论,如果根据现有技术可以确定手性A和外消旋的A对于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而言具有等效的作用,那就可以适用等同原则。
用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通常会使得权利要求的范围比字面窄,往往在申请阶段会有利。而适用等同原则,会使权利要求范围比字面宽,往往申请人在主张侵权时有利。
这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应该是禁止反言原则,不能在专利的申请阶段和此后的维权阶段提出不同保护范围的主张。
非化学菜鸟,敬请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