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果是国内申请,在先申请A已经被视为撤回,则其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即之后的B和C才是首次申请;
其实你是想知道先后提出的四件专利申请,能否依次享受优先权,
那就修订一下A的状态,假如其状态有效即没有被视为撤回、驳回或授权;这时你又申请在后申请B和C,并且B和C同日递交,B要求了A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C没有,接下来又申请了D,问D能否基于C要求优先权,我们分析一下,能够享受优先权的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在先于在后的专利申请时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你的题目可以推定ABCD四项专利申请确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且A是首次申请,那么之后的B和C是第二次申请、而D是第三次申请,首次申请A在B要求优先权后被视为撤回,与B同日递交的C没有要求优先权,那么根据新法,同日申请的B和C本身就是抵触的,二者之间最后只能获得一项权利,这时B又有优先权,其实际上B的审查界限是A的申请日,实际上与C相比较要在先,而C则是在后申请,理论上是之后的C和D已经没有新颖性了,好了不讨论了,简而言之,之后的D可以基于C要求优先权,因为你能给出在先申请C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副本,符合要求优先权的条件。实际上就剩申请文件B和D了,A和C已经在被要求优先权后视为撤回了,授权的时候相抵触的就是B和D了,B的审查界限比D的早,实际上构成了D的抵触申请,如果能授权,只能是B授权,因为B的优先权日比D的申请日早;根据新法,D的申请就是在浪费资源,C也是,顺便请教一下,既然B和C同日递交,为什么就不能同样要求优先权呢,充数呢吗?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