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2009年10月1日前申请的专利,则适用旧法22条。这时,国外使用公开行为不构成对新颖性等的影响。
旧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wenboww wrote:
旧法(2009年10月1日前)中有关新颖性的问题:
对于优先权日为2007年8月8日的发明专利的申请,2007年5月6日已经公开发行的美国刊物记载了该申请中所要保护的技术内容,因此该申请丧失了新颖性。(2007年卷一第58题)
请问若将条件改为“2007年5月6日在美国的学术会议上口头发表“或\"2007年5月6日在美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是否还会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
具体旧法是什么?在哪能找到?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