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通说本案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审查员会给出对比文件的,比如对比文件利用技术A解决了设备自动控制问题,而本案是利用同样的技术A管理“相亲”事物,“相亲”事务的管理属于管理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等
答复方式,通常如下:
陈述意见,技术A并不能直接用于相亲事务管理,必须增加哪些技术手段,方可。如果权利要求中包含这些技术手段特征,可以再提醒审查员一下,当缺少了这些技术手段特征时,则,可以依据说明书或权利从属项,将这些特征加入到争议权项中即可。
2、检索发现以前有同样领域的已被授权的发明专利——能否授予专利权,不仅取决于技术本身,还决定于说明书的撰写方式,权利主张的撰写方式,前面一个被授予专利权,很可能是撰写方式恰当的原因造成。而你并没有认识到本案撰写方式存在哪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