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2010年何老师的讲座,好像是县级专利管理部门没有什么功能。同时细则79条也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市级政府设置的部门。没有提及县级。
但是在最新的专利执法办法中规定:(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提及了县级专利管理部门。以那个为准?今年的讲座没有听,那位说说今年会怎样考?
同时第五条: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难道说是国家局也可以处理个案了?
希望明白人解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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