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角度来看,该专利是否构成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若是,进入步骤2;
=>2、分析对比文件中附图的结构,1)若作新颖性对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该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及结合公知常识,是否可以直接根据该附图的结构得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该完整的技术方案构成被比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2)若作创造性对比,该完整的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与其他对比文件或结合公知常识得出被比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若上述的1)、2)均为肯定,则一般情况下,可认定适于用作无效的证据。
仅供参考,由专利人员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是实际可行的方案,得出的结论也比纸上谈兵精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