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何要到9月1日(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才发出终止通知书?
=〉参阅专利细则第6条,2个月的恢复期限。因此,在7月1日之后的2个月内,专利权人均有可能提出恢复权利请求,专利局留出2个月的期限以判断是否收到专利权人的恢复请求。
(2)、“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中的四个月有何意义?
=〉4个月的规定。若接到终止通知书的2个月,仍然符合专利细则6条规定的恢复权利要求的2个月期限。而之后的2个月,是专利局预留的缓冲期,以判断是否收到恢复权利请求。故此,专利局合计上述的2个月的恢复权利请求期+2个月自定的缓冲期=4个月,也就此设定为“在终止通知书发出4个月后,再进行失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