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这里的第三种情况,即调离原单位,到新单位从事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按照第三款本身的理解,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但是按照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则属于新单位。

若是简单地判断,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则从公平的角度来说抹煞了新单位在发明创造中的贡献,即为发明创造提供的资金、设备、原材料等;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一条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
若是判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新单位,则会很大程度上带来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

大家如何理解?欢迎讨论、指教。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ministrong  注册会员 | 2011-9-24 21:20:11

Re: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三) 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

这两个单位是可以打权属纠纷官司的,一般情况下是新单位申请,老单位发现后打官司,根据双方举证,然后判决,当然双方都有胜诉可能。
当然新单位如果与老单位有竞争的话,只要发明人要求不公布姓名或根本就不署名,或等一年以后再申请专利,基本上不会出现纠纷。
广告位说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