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这里的第三种情况,即调离原单位,到新单位从事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按照第三款本身的理解,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但是按照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则属于新单位。
若是简单地判断,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则从公平的角度来说抹煞了新单位在发明创造中的贡献,即为发明创造提供的资金、设备、原材料等;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一条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
若是判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新单位,则会很大程度上带来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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