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原告发言词 摘要:《审查指南》141页规定:“如果说明书中存在的用词不规范、语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导致发明不可实现,那么该情形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述的缺陷,审查员不应当据此驳回该申请”。发明创造不是文字研究,不应靠“用词是否规范”否定专利的申请。
被告将专利法26条4款曲解成“真正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体现在‘实施例’中”;使用断章取义的手段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只言片语;曲解说明书中“之间”二字的真实含义;否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读说明书后能得到或概括得出“弹性阻力装置”技术方案这一客观事实;仅以“之间”二字否定全部发明专利,是明显错误的。
即使本专利说明书中的“之间”二字使用不规范,只要不影响本发明的实现,根据《审查指南》141页相关规定,就不能作为无效本发明专利的唯一理由。
目 录
U一、事实认定错误U 2
U⒈ 动电极、静电极“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力”,而非“视觉效果”U 2
U1.1 说明书直接记载了“弹性阻力装置”的技术方案、效果及动作过程U 2
U1.2 被告对“之间”的理解前后矛盾,且超出了常人思维U 3
U1.3 被告断章取义捏造“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U 3
U1.4 装置≠部件,弹性阻力装置=弹簧+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力”U 4
U1.5 拉簧是通过“部件”固定在动静电极“之间”的U 4
U⒉ “弹性阻力装置”包含压簧和拉簧两种实施方式,且有优劣之分U 4
U2.1U U采用压簧是惯用手段,简单、劣质的方式,无需举例说明U 4
U2.2 采用拉簧是克服压簧缺陷的方式、是不易想到的方式,已举例说明U 5
U二、法律适用不当U 6
U⒊ “决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决定不成立U 6
U3.1 “真正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体现在‘实施例’中”U U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谬论U 6
U3.2 歪曲“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表述”的判断标准U 6
U3.3 仅以实施例否定全部专利是错误的U 7
U3.4U “U只言片语、断章取义”不是法定的无效理由U 7
U三、审理程序违规U 7
U⒋ 第15243号决定书的程序违规问题U 7
U4.1 篡改、删除当事人理由,违背了“案由”的规定U 7
U4.2U U口审结束后私自增加无效理由,违背了听证原则U 8
U4.3U U篡改当事人理由、私自增加无效理由,违背了请求原则U 9
U⒌ 被告偏袒一方,失去了专利无效审理的公正性U 9
U5.1 协助、支持无效请求人大耍“出尔反尔+偷换概念”之招数U 9
U5.2U U纵容无效请求人使用“忽悠+蒙”的手段U 9
U5.3 抛弃当事人理由,违背了“决定的理由”相关规定U 10
U⒍ 剥夺“王牌”代理人的署名权,是“掩耳盗铃”U 10
U6.1 在侵权上诉案庭审时,就亮出了“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这张王牌U 10
U6.2 第15243号决定书无法剥夺“王牌”代理人的署名权U 10
U6.3 “王牌”代理人与本专利无效审理主审员关系非同一般U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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