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组合物中,限定各原料的用量时,以重量份限定和用具体的g、mg等的限定的保护范围是一样的,那么在方法类专利中各原料的用量可不可以也用具体的g为单位进行限定?而不用质量比呢?
例如,一种方法,以A、B、C为原料进行反应,其质量比为1-2:2-3:2-5,与一种方法,以1-2g的A、2-3g的B和2-5g的C进行反应。这两种的范围是否一样?
检索了一些专利发现很少用具体的g或ml限定反应物用量的,是否是反应物的用量关系是质量比的话那范围一致,如果是摩尔比或体积比的话就不能明确的限定范围了的原因?
或许这个问题有点弱智,但不知道自己的理解是否正确,还望大家帮忙解答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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