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请教一个最接近现有技术问题——急

2011-9-15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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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请求人用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具体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打包机,包括A、B、C三个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公开可以删除技术特征A获得仅含B、C两个技术特征的打包机,证据2公开了一种称重装置,本专利是含B、C两个技术特征的称重打包机。无效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含B、C两个技术特征的打包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证据2的结合可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无创造性。复审委员会支持了其观点,宣告本专利无效。我个人认为含B、C两个技术特征的称重打包机证据1并没有公开,证据1公开的是包括A、B、C三个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含B、C两个技术特征的称重打包机连现有技术都谈不上,更不用说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没有动机将证据1与证据2进行结合。我的观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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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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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1-9-15 16:21:01

Re:请教一个最接近现有技术问题——急

谈谈我的个人观点,
如果不同点仅仅在于发明名称(称重打包机包括了打包机,即两者的用途一部分一致,如果本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未提到能在称重方面有任何技术效果的话),而不同点不是实质的技术特征的话(即,证据1:A+B+C与本专利:B+C都是为了起到对打包机的技术效果),那么将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反之,如果不单单对打包机起技术效果,对称重也有技术贡献,那么将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就不是很恰当。
⇒第一步,要比较本专利与证据1,来确定证据1是否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一旦,确定证据1是最接近现有技术,那就要分析通过证据1能不能想到本专利了,证据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也该是写在独权中的,但在说明书中,也该记载了A,B,C,虽说没有公开可以删除技术特征A获得仅含B、C两个技术特征的打包机,但应该也没有记载绝对不能分割A,B,C,如果有记载不可以分割的话,那本专利就有创造性,所以一般可以理解本技术领域的人员能够想到将A,B,C分割,获得B,C,所以本专利没有创造性。
⇒第二步,查阅证据1中有没有不可分割A,B,C的启示(非独权,而是说明书)

根据楼主的描述,第二步应该是没什么希望了,所以,看看第一步能不能在分析比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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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_alu  注册会员 | 2011-9-16 04:33:07

Re:请教一个最接近现有技术问题——急

开放式写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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