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虽然不是做理化的,但也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首先,因为新颖性并没有被指出,所以应该可以判定两者的技术特征必然不一样,对比文件是a+b1+c+・・・的话,本发明应该是a+b2+・・・(如果都是b的话,就没有新颖性了)
假设是上述情况成立,在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还是想以不限定的方式(a+b2+・・・)进行答复,那就必须举证a+b2和a+b2+c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a+b1+c的技术效果是不同的;
如果,上述举证困难的话,那就必须将开放式限定为封闭式了,即本发明a+b2,如果两者的技术效果是一样的,那就要证明对比文件a+b1+c是不可分割的,也可以认为楼主说的c起决定性作用,这样才能说明本发明有创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