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无效请求是否受理的问题,请教了。

2011-9-9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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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复审委的同志回答当然更好了^-^。

一产品发明专利,某人以包括产品详细结构的产品说明书A1和出库单A2作为证据请求无效此发明专利,复审委审查后认定A1不能从技术角度否认专利的新颖性,维持专利权有效。

后此人再次以A1和发票A3作为证据请求无效此发明专利,复审委是否应当受理?是否以同样证据为由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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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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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bin20020124  专利代理人 | 2011-9-10 00:45:34

Re:无效请求是否受理的问题,请教了。

专利无效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    这篇文章应该可以回答你提出的问题。
http://www.sipo.gov.cn/yl/2011/201103/t20110308_585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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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_alu  注册会员 | 2011-9-10 04:40:41

Re:无效请求是否受理的问题,请教了。

liubin20020124 wrote:
专利无效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    这篇文章应该可以回答你提出的问题。
http://www.sipo.gov.cn/yl/2011/201103/t20110308_585138.html
谢谢指点,浅看了一下.个人理解属于部分不同的证据.实际的处理结果很可能如下:
\"专利复审委员会仍会继续审理该无效宣告请求,而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不予审理该部分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上述文章中的原话.
akite  中级会员 | 2011-9-10 15:36:53

Re:无效请求是否受理的问题,请教了。

我觉得如果以A1和A2分别单独提出缺乏新颖性,那么A1的部分不予受理,如果结合A1和A2作为一个缺乏新颖性的证据链,或者结合起来新提出缺乏创造性理由,应该受理
tjulb  注册会员 | 2011-9-10 21:03:24

Re:无效请求是否受理的问题,请教了。

有新证据,会受理。
a1单独提新颖性这部分不予审理。
akite wrote:
我觉得如果以A1和A2分别单独提出缺乏新颖性,那么A1的部分不予受恚?绻?岷螦1和A2作为一个缺乏新颖性的证据链,或者结合起来新提出缺乏创造性理由,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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