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料] 2 0 1 1 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

2011-9-8 19:29
14850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大   纲

2 0 1 1 年

第一部分 专利法律知识
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部分 专利代理实务

目录
第一部分 专利法律知识  1
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论  1
第一节 专利基础知识  1
第二节 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2
第三节 专利代理制度  2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
第一节 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  3
第二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5
第三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6
第三章 对专利申请文件要求  7
第一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7
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8
第三节 单一性要求  9
第四章 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  9
第一节 基本概念  9
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10
第五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14
第一节 概 要  15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  15
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16
第四节 口头审理  16
第五节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17
第六章 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  17
第一节 专利权  18
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  19
第三节 其他专利纠纷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  20
第四节 专利的推广应用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20
第七章 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  21
第一节 专利合作条约  22
第二节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要求  23
第三节 相关专利国际条约  23
第八章 专利文献与专利分类  24
第一节 专利文献基本知识  24
第二节 专利分类  24
第三节 专利信息检索  25
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知识  25
第一章 相关基本法律法规  25
第一节 民法通则  25
第二节 合同法  27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30
第四节 行政复议法  32
第五节 行政诉讼法  33
第六节 其他相关法律  36
第二章 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37
第一节 著作权法  37
第二节 商标法  40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42
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43
第五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44
第六节 其他知识产权法规、规章  46
第三章 相关国际条约  47
第一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47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48
第三部分 专利代理实务  49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49
第一节 说明书及其摘要的撰写  49
第二节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51
第二章 其他专利代理实务  53
第一节 实质审查意见陈述书及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53
第二节 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  54


第一部分 专利法律知识
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论
基本要求
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第一节 专利基础知识
一、专利制度概要
1.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专利体系及特点
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的性质 先申请制 先发明制 登记制  初步审查制 实质审查制
3.专利制度的作用
二、中国专利制度
1.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中国专利法的制定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及其过渡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2.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
先申请原则 三种专利类型  三种专利的审查制度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
3.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中国专利制度行政部门的设置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 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 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
第二节 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一、相关概念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规则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
2.申请人的概念
中国内地申请人 中国港澳台申请人 外国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 申请专利的权利 不同种类申请人的法律适用及其区别
3.专利权人的概念
4. 共有权利的行使
二、权利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 职务发明
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及相关规定
2.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
3.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专利代理制度
一、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的概念 专利代理的作用
二、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的概念 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条件 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条件和程序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和业务范围 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专利代理机构
1.专利代理机构的概念和组织形式
2.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满足的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 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 专利代理机构的停业 专利代理机构的撤销
3.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满足的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程序 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的停业或撤销
四、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
年检的内容 年检的程序 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五、专利代理惩戒
1.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组成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回避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职能
2.对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
惩戒的种类 惩戒的适用 惩戒的程序 救济程序
六、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基本要求
掌握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和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各项实质条件。
第一节 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
一、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
1.发明
产品发明 方法发明 对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
产品的含义 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构造 新的技术方案 不给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的载体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 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1.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法律”的含义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的含义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的含义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遗传资源”的含义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的定义
5.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的定义 科学理论的定义 科学发现、科学理论与发明的区别 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
6.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定义 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申请主题能否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7.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诊断方法的定义 属于诊断方法的判断规则 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判断规则
疾病治疗方法的定义 属于治疗方法的判断规则 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判断规则
外科手术方法的定义 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8.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的定义 植物的定义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方式 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生物学方法 非生物学方法 可授予专利权的动物和植物生产方法
9.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的定义 用原子和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子核技术发明
10.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二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一、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的定义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 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 “公众”的含义 技术内容“为公众所知”的含义 出版物公开 使用公开 以其他方式公开
二、新颖性
1.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的定义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含义
2.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的定义 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 抵触申请的效力
3.判断新颖性的原则和基准
单独对比原则 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数值和数值范围 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审查原则 化学领域发明新颖性判断的其他若干规定
4.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宽限期的定义 宽限期的效力 宽限期的期限 适用宽限期的情形 主张适用宽限期的时间限制 有权主张适用宽限期的人 主张适用宽限期的条件 二次公开适用宽限期的条件 适用宽限期的国际展览会  适用宽限期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 首次发表的含义 首次展出的含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创造内容的含义 证明材料
5.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原则 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专利申请 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三、创造性
1.创造性的概念
创造性的定义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
2.判断创造性的原则和基准
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和步骤 判断创造性的辅助因素 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开拓性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选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转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要素变更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化学领域发明创造性判断的其他若干规定
3.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
判断实用新型创造性时应当考虑的技术特征 判断实用新型创造性的标准
四、实用性
1.实用性的概念
实用性的定义 实用性涉及的产业范畴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含义 “积极效果”的含义
2.判断实用性的原则和基准
判断实用性的原则 无再现性 违背自然规律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无积极效果
第三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一、相关概念
现有设计 判断客体 判断主体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1.不属于现有设计
判断基准 判断方式
2.不存在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的定义 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 抵触申请的效力
3.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
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 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 现有设计的转用、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
4.不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含义 “合法权利”的主要类型 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判断
第三章 对专利申请文件要求
基本要求
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的各项要求;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第一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一、请求书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的法律效力 请求书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及其应当满足的要求 应当随同请求书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二、权利要求书
1.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的法律效力 权利要求的类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含义 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主要情形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明地表述要求保护范围”的含义 权利要求书中不得采用的用语 权利要求书的编号规则 对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的要求 权利要求书中采用附图标记的规则
2.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含义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应当记载的内容 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的内容
划分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原则和方式 允许不采用两部分方式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形
3.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记载的内容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应当记载的内容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含义 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的限制
三、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
1.说明书
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实用新型的含义 说明书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 说明书的整体撰写要求 说明书各部分应当满足的撰写要求
2.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附图的法律效力 说明书附图与说明书文字部分的关系 实用新型说明书的附图
四、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说明书摘要的法律效力 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的撰写要求 说明书摘要附图的选择
五、申请文件的书写规则及附图绘制要求
适用文字 打字或印刷 字体及规格 书写方式 字体颜色 编号 制图规则 图的大小 布置和编号 附图标记和图中文字
六、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特殊要求
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请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 保藏证明 存活证明 提供保藏要求的法律意义   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期限 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期限
七、对涉及遗传资源申请的特殊要求
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 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的填写
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一、请求书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的法律效力 请求书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及其应当满足的要求
应当随同请求书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二、图片或照片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法律效力 “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含义 视图名称及其标注 图片的绘制 照片的拍摄 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三、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的法律效力 简要说明应当包括的内容 简要说明的撰写要求
第三节 单一性要求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1.单一性的概念
单一性要求 总的发明构思的含义 特定技术特征的含义
2.判断单一性的原则和方法
检索前单一性的判断 检索后单一性的判断 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判断
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判断 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判断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四章 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
基本要求
熟悉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基本概念;熟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掌握关于专利申请及审查程序的规定和原则;熟悉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手续及其文件。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申请日
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的作用
二、优先权
优先权的定义 优先权日 优先权的期限 优先权的种类 优先权的效力 多项优先权
三、申请号
申请号的组成 申请号的含义 申请号的给出 申请号的作用
四、期限
1.期限的种类
法定期限 指定期限
2.期限的计算
期限的起算日 期限的届满日 期限的计算
3.期限的延长
允许延长的期限种类 请求延长期限的理由 请求延长期限的手续
4.耽误期限的处分
处分的种类 补救措施
五、费用
1.费用的类别
2.费用的减缓
允许请求减缓的费用种类 请求减缓的手续及其审批
3.费用的缴纳期限
4.费用的缴纳方式
银行或邮局汇付 现金或支票面付 缴费日
5.专利费用的退款、暂存和查询
暂存 退款的原则 退款的请求 退款的效力 查询费用的范围和方式
6. 费用种类的转换
第二节 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一、专利的申请及受理
1.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及形式
书面形式 电子文件形式 标准表格 证明文件 文件份数 签字或者盖章
2.专利申请的受理
(1)专利局代办处
(2)受理地点
(3)专利申请的受理
受理条件 不受理的情形 受理程序
(4)其他文件的接收
(5)申请日的更正
(6)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7)查询
3.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递交日的确定 文件递交的方式 其他有关文件的提交 文件统一格式 文件送达方式 文件送达的确定 送达日的确定
4.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
5.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专利申请和请求的原则
6.委托专利代理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委托书 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7.指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指定 代表人的权利
8.优先权请求
要求外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
二、保密专利申请与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1.保密的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 涉及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
2.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
专利申请的保密确定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解密程序
3.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含义 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保密审查的程序 擅自向外申请专利的法律后果
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
1.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2.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原则
3.文件的形式审查
4.手续合法性审查
5.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6.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审查
7.提前公布声明
四、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1.实质审查请求
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 请求实质审查的人 实质审查请求手续
2.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请求原则 听证原则 程序节约原则
3.实质审查
审查的文本 检索 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 优先权的核实 全面审查 不全面审查的情况 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审查意见通知书 继续审查 会晤与电话讨论 取证和现场调查
4.驳回决定和授权通知
驳回申请的条件 驳回的种类 驳回决定的组成 发出授权通知的条件
5.实审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
五、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
3.文件的形式审查
4.手续合法性审查
5.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6.授权通知或驳回决定
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2.文件的形式审查
3.手续合法性审查
4.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5. 授权通知或驳回决定
七、答复和修改
1.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答复和修改
答复的期限 答复的方式 答复的签署 修改的时机 修改的要求 允许的修改 不允许的修改 修改的方式
2.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答复和修改
通知书的答复 允许的修改 不允许的修改 申请人主动修改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3.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答复和修改
通知书的答复 图片或照片的形式缺陷 图片或照片的明显实质性缺陷 申请人主动修改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八、分案申请
分案的情形 分案申请请求书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 分案申请的时间 分案申请的类别 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的内容 发明和实用新型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特殊规定
九、专利权的授予及授权后的程序
1.专利权的授予
(1)授权程序
授予专利权通知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登记手续 颁发专利证书 登记和公告授权决定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避免重复授权的处理
(2)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的格式 专利证书副本 专利证书的更换 专利证书打印错误的更正
(3)专利登记簿
专利登记簿的格式 专利登记簿的效力 专利登记簿副本
2.专利权的终止
年费 滞纳金 期满终止 欠费终止 主动放弃专利权
十、其他手续
1.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的时间 撤回专利申请的程序 提出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的效力
2.著录项目变更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3.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条件 请求恢复权利的手续 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 恢复权利请求的审批
4.请求中止
请求中止的条件 请求中止的手续 中止请求的审查 中止的范围 中止的期限 中止程序的结束   执行法院保全措施的中止
5.案卷及登记簿的查阅、复制和保存
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查阅和复制程序 保存期限 销毁
6.请求作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的受理条件 作出评价报告的部门 评价报告的作出 评价报告的内容 评价报告的更正 评价报告的法律效力
7.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电子申请用户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 电子申请的特殊审查规定 电子发文
十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复议
1.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基本概念与手续
复议参加人 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申请与受理 审理与决定 期间与送达
2.申请复议的范围
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 不能申请复议的情形
第五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基本要求
熟悉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制度;熟悉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掌握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原则及规定;掌握关于口头审理的规定。
第一节 概 要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
二、审查原则
合法原则 公正执法原则 请求原则 依职权调查原则 听证原则 公开原则
三、合议审查
四、独任审查
五、回避制度
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回避请求的提出 回避请求的处理
六、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的构成 审查决定的出版
七、更正及驳回请求
八、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
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情形 诉讼时效 管辖法院 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
一、复审程序的性质
二、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1.形式审查的内容
复审请求客体 复审请求人资格 期限 文件形式 费用 委托手续
2.形式审查通知书
三、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四、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修改文件的审查 审查方式
五、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的类型 复审决定的送交 复审决定的效力
六、复审程序中止(参见本大纲第四章相关部分)
七、复审程序的终止
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性质
二、无效宣告请求应当遵循的其他审查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 当事人处置原则 保密原则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1.形式审查的内容
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文件形式 费用 委托手续
2.形式审查通知书
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审查范围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举证期限 审查方式 案件的合并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五、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中止(参见本大纲第四章相关部分)
六、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效力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交、登记和公告
七、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发明创造的处理
专利权人相同 专利权人不同
八、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无效宣告程序终止的情形 无效宣告程序不终止的情形
第四节 口头审理
一、口头审理的性质
二、口头审理的确定
请求口头审理的理由 口头审理请求的提出 合议组依职权确定 再次口头审理的确定 巡回口头审理的确定
三、口头审理的通知
口头审理通知书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当事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法律后果 口头审理参加人
四、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五、口头审理的进行
口头审理的第一阶段 口头审理的第二阶段 口头审理的第三阶段 口头审理的第四阶段
六、口头审理的中止
七、口头审理的终止
八、口头审理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的缺席 当事人中途退庭 证人出庭作证 记录 旁听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待定)
第五节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一、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法律适用
二、 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的分配 证据的提交
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的调查收集
四、 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待定)
证据的质证 证据的审核 证据的认定 证人证言 认可和承认 公知常识 公证文书
五、 其它
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 申请日后记载的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 技术内容和问题的咨询、鉴定 当事人提交的不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处理
第六章 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
基本要求
熟悉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的期限及专利权保护范围;掌握专利侵权判断原则及救济方法;掌握其他专利纠纷与救济方法;掌握有关专利的推广应用和强制许可的规定。
第一节 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权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含义 “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含义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含义 “使用”专利方法的含义 “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含义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含义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含义
2.转让专利权的权利
转让的法律效力 转让专利权的主要方式 转让生效的条件 专利转让合同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特殊要求
3.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许可的效力 许可的种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4.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放弃专利权的法律效力 放弃专利权的方式
5.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
允许标注专利标识的期限 标注专利标识的载体 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 标注专利标识不当的法律后果
6.专利权的质押
专利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出质登记的办理
二、专利权的期限
1.专利权的生效
专利权生效的条件 专利权生效的时间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临时保护
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含义 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计算方式
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
一、专利侵权行为
1.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
侵犯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专利侵权的判定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说明书及其附图的作用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照片或图片的作用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作用
(2)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相同侵权的含义 等同侵权的含义 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 等同特征的概念
(3)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形
权利用尽 先用权 为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使用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例外
3.实施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二、救济方法
1.协商
2.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调解和处理(待处理)
(1)处理
处理的事项 请求处理的条件 处理的管辖 处理请求的提出 处理的程序 处理的口头审理 处理决定的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
(2)赔偿数额的调解
(3)调查取证
证据收集 抽样取证 证据的登记保存
3.诉讼
(1)诉讼时效
(2)诉前证据保全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主体 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提出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 诉前证据保全的解除 诉前证据保全的执行
(3)专利侵权行为的诉前停止
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的主体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申请的提出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 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的解除  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及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裁定诉前停止侵权的执行 裁定执行中的证据保全 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的担保
(4)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5)侵权纠纷的审理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 诉讼中止
三、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权 制止侵权的措施 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的免除情形 赔偿数额的计算
第三节 其他专利纠纷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
一、其他专利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 专利权权属纠纷 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各类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假冒专利的行为
1.假冒专利的行为
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不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
2.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查处的管辖 调查取证的手段 当事人的权利的义务 查处的程序 处罚决定的执行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其他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及其法律责任 专利行政部门人员渎职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经营活动及其法律责任
第四节 专利的推广应用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的推广应用
专利被推广应用应具备的条件 推广应用的审批程序 被推广应用专利使用费的支付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的种类
因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专利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为消除或者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为公共利益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为公共健康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2.强制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1)强制许可请求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 强制许可请求不予受理的情形 强制许可请求的补正
强制许可请求的视为未提出 强制许可请求的撤回
(2)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批
强制许可请求的听证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 强制许可请求的驳回 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救济
3. 对强制许可的给予和实施的限制
4.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提出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不予受理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 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救济
5.强制许可的终止
强制许可自动终止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不予受理情形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批 终止强制许可决定 对终止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救济
第七章 专利合作条约及其他与专利相关的国际条约
基本要求
了解专利合作条约的目的;掌握条约中关于国际申请程序、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和国际初步审查的规定;掌握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别规定;了解中国参加的与专利相关的其他国际条约,熟悉其签署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专利合作条约
一、条约的基本知识
条约所称专利的范围 条约规定申请人的范围 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制度的基本特点
二、国际申请
1.申请的提出
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国际申请的语言 指定国 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 国际申请的费用 国际申请的撤回
2.优先权
优先权的要求 优先权的文件
3.国际申请日
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申请中缺陷的改正
三、国际检索
1.国际检索单位
国际检索的目的 国际检索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 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
2.国际检索报告
国际检索的期限 国际检索的领域 最低限度文献 国际检索报告的格式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3.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允许提出修改的期限 修改的提交 修改的要求
四、国际公布
国际公布的期限 国际公布的语言 国际公布的要求 不予公布和提前公布 公布文件的传送 国际公布的效力
五、国际初步审查
1.国际初步审查的提出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提出的时间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费用
2.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 国际初步审查的标准 国际初步审查的期限 国际初步审查的程序
3.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内容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传送
4.国际初步审查阶段的修改
第二节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要求
一、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
二、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进入声明 缴纳费用 提交译文 文件的形式要求 提交日和缴费日的确定 国际申请的效力 其他要求
三、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
国际阶段保藏说明的效力 声明的补正 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四、涉及遗传资源的国际申请
五、优先权
国际阶段优先权要求的效力 优先权要求的改正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 国际阶段丧失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费用
六、国家公布
公布的时间 公布的文字 国家公布的效力
七、分案
八、中国国家阶段对国际阶段不予受理和视为撤回的复查
九、译文有误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三节 相关专利国际条约
一、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中国参加条约的时间 签订条约的目的 条约适用的范围 国际保藏单位 微生物国际保存的承认与效力
二、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中国参加条约的时间 签订条约的目的 条约适用的范围 国际专利分类法的语言 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使用 专家委员会
三、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中国参加条约的时间 签订条约的目的 条约适用的范围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组成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语言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 专家委员会
第八章 专利文献与专利分类
基本要求
了解专利文献基本知识;熟悉主要国家或组织专利文献种类;了解专利分类知识,熟悉国际专利分类的应用;掌握专利信息检索技术与方法
第一节 专利文献基本知识
一、专利文献概述
专利文献特点 专利文献作用 同族专利 专利文献的出版及载体
二、专利说明书类文献组成部分
扉页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及附图 检索报告
三、专利说明书种类
专利说明书种类相关标准 国别代码相关标准
四、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及其代码
五、专利文献编号
六、中国专利文献
七、其他主要国家、组织专利文献
第二节 专利分类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分类(IPC)
国际专利分类八个部的类名 完整的分类号与分类表的等级结构 IPC 号在专利文献中的表达形式 技术主题所涉及的发明信息 技术主题所涉及的附加信息 发明的技术主题
二、外观设计的洛加诺分类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编排、等级结构 分类号的表示
第三节 专利信息检索
一、专利信息检索概述
专利信息检索概念 专利信息检索工具
二、专利信息检索种类
三、专利信息检索技术与方法
布尔逻辑运算 专利检索要素
四、主要互联网专利信息检索系统
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 相关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 民法通则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了解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主体
1.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住所 经常居住地
2.法人
法人的概念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能力和责任 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住所 企业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法律禁止的企业法人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三、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权的转移 财产继承权 共有
2.债权
债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 债务 债的发生债的履行 债的担保 债的消灭
3.知识产权的种类
4.人身权的种类和内容
姓名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婚姻自主权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效力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4.代理
代理的概念、种类 委托代理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不当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代理关系的消灭
五、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民事责任的分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
3.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民事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其适用
5.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6.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六、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 期间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2.诉讼时效的中止
3.诉讼时效的中断
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 定居国外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合同法
基本要求
了解合同的概念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的基本规定;掌握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掌握技术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基本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的含义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公益原则 效力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2.合同的一般条款
3.要约和承诺
要约邀请的含义及其效力 要约的含义 要约的要件 要约效力、撤销、撤回 承诺的含义 承诺的要件 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和延迟
4.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5.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的含义 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 格式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的解释
6.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保密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一般合同的生效 特殊合同的生效
2.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效免责条款 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2.合同的解释
合同的补充协议 合同的解释规则
3.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4.合同履行的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条件 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2.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的含义 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六、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 抵销 提存 混同 债务的免除
七、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八、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的概念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技术合同的一般条款
2.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归属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归属
3.无效的技术合同
4.技术合同的种类
(1)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法定形式和种类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风险负担和权利分配 违约责任
(2)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法定形式和种类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3)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九、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概念 特别委托 概括委托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的效力范围。基本原则和基本的诉讼制度;理解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证据、诉讼当事人、财产保全以及证据的规定;掌握关于一般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基本规定;了解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1.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适用范围 对人的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独立行使审判权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平等原则 调解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监督原则
3.民事诉论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二、民事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管辖权异议
三、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
1.审判组织
合议庭 案件评议
2.诉讼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诉讼 代表人 诉讼第三人
3.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 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四、民事诉讼证据
1.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 对各种证据的原则要求
2.当事人举证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 无需举证的事实 境外证据的规定 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形式要求
3.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
4.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举证期限及其效力 举证期限的延长 证据交换的期限 当事人可以在当庭提出的新证据及其要求
5.证据的质证
质证的效力 对各类证据质证的基本要求
6.证据保全
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方法
7.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五、财产保全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保全的范围、方式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被申请人的反担保 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
六、民事审判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及其条件 受理和立案 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审理期限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判决 裁定
2.第二审程序
上诉期间 上诉审理的范围 上诉审理的方式 上诉案件的裁判 审理期限 第二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
七、审判监督程序
1.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2.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3.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八、执行程序
1.一般规定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执行异议 执行委托 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承担 执行回转
2.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执行申请 不予执行的情况 申请执行的期限 强制执行
3.执行措施
对被执行人存款、收入、财产的强制执行 对被执行人行为的强制执行
4.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中止和终结执行裁定的生效
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适用我国诉讼法的原则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2.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最紧密联系管辖 协议管辖 应诉管辖 专属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复议法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行政复议参加人及其权利、义务;掌握行政复议程序和决定的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行政复议的概念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有错必纠的原则 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原则
二、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三、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2.行政复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期限 申请的形式
3.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 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 复议申请的转送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4.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 举证责任 对被申请人的限制 复议申请的撤回审理期限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种类和效力
维持 责令履行职责 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 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赔偿请求 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2.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
第五节 行政诉讼法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的概念、基本原则;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的有关规定;掌握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判决的规定;理解行政赔偿基本制度和程序。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
3.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独立审判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平等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 辩论的原则 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监督原则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共同管辖
3.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 管辖权的转移
5. 管辖权异议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
1.证据的种类
2.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
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期限 被告证据的收集和补充 原告的初步举证责任 原告或第三人举证的期限
3.提供证据的要求
各种类型的证据的要求 对境外证据的要求
4.调查取证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
5.证据保全
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措施 鉴定和勘验
6.证据的质证
质证的原则 各种证据的质证 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证据的质证
7.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五、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期限、方式和条件 受理 立案 起诉不停止具体行为的执行
2.第一审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 庭审程序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 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财产保全 审理的期限法律适用
3.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确认判决 决定 裁定
4.第二审程序
上诉的期限 上诉的受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 审理的期限
5.第二审判决和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依法改判 决定 裁定
6.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案件的再审
六、国家赔偿
1.国家赔偿法适用的范围
2.行政赔偿的含义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
3.行政赔偿请求的当事人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的单独提出 赔偿请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处理期限
第六节 其他相关法律
基本要求
掌握技术进出口的管理规定以及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了解犯罪的概念和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掌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一、对外贸易法
1.对外贸易法适用的范围
对外贸易的含义 对外贸易法适用的范围
2.技术进出口
(1)技术进出口的基本概念
技术进出口的含义及其范围 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原因
(2)技术进出口管理
禁止进出口技术的管理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管理 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 技术进出口应当办理的手续
3.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进口货物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许可合同中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防止 对我国国民在国外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刑法
1.刑法的基本知识
(1)犯罪的概念
犯罪的概念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2)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观要件 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观要件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假冒专利罪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章 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第一节 著作权法
基本要求
了解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熟悉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熟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掌握著作权的保护;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和特殊保护。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著作权的客体
1.作品的含义
2.作品的种类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3.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
二、著作权的主体
1.主体范围
(1)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其受保护的条件
2.著作权人的确定
(1)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人
作者 作者的认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人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三、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内容
1.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3)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人身权保护期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自然人著作权的财产权保护期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保护期 由单位享有的著作权的保护期 电影类作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
(4)著作权的限制
不视为侵权的使用情形 教科书的编写出版
(5)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
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付酬标准的确定
2.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1)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
(2)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四、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1.侵犯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行为
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 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2.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调解 仲裁 诉讼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3.侵权责任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赔偿数额的计算
(2)行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罚款 没收制作设施
(3)刑事责任(参见本大纲刑法部分)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特殊规定
1.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程序文档
2.软件著作权人的确定
软件开发者 合作开发软件 委托开发软件 国家项目开发软件 职务开发软件
3.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1)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
(2)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
(3)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4)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为学习、研究目的的使用 相似软件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
4.软件登记的效力
5.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
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 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第二节 商标法
基本要求
了解商标法的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掌握商标的概念;熟悉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与程序;熟悉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了解注册商标争议的处理与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掌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驰名商标权的特殊保护。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客体
1.注册商标的概念和组成要素
2.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3.注册商标的类型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4.商标注册的条件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1.商标注册的申请
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证明文件
2.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初步审定和公告
(2)驳回申请
先申请原则 驳回申请的情形
(3)注册申请的复审
复审机构 复审期限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救济
(4)商标异议
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 商标异议的裁定 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救济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专用权 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权利 转让商标的权利 许可使用商标的权利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期限起算日
3.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续展的期限和宽限期
(2)转让
签订转让协议 申请 核准公告 受让人义务
(3)使用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备案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义务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消灭
1.注册商标的注销
2.注册商标的撤销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撤销事由 撤销程序 对撤销决定不服的救济
(2)当事人请求的撤销
撤销事由 撤销机构 撤销程序 对撤销裁定不服的救济
六、商标使用的管理
1.注册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的使用规定 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处罚的救济
2.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规定 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处罚的救济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协商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诉讼 诉前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 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数额的行政调解
(2)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  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侵权工具 罚款
(3)刑事责任(参见本大纲刑法部分)
八、驰名商标
1.驰名商标的认定
2.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基本要求
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掌握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种类 经营者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二、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的概念
2.商业秘密的保护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基本要求
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掌握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保护期限、终止和无效以及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品种权的保护客体
1.植物新品种
2.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新颖性 特异性 一致性 稳定性 适当的名称
二、品种权的主体
1.一般主体
中国单位或个人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2.职务育种和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归属
3.委托育种和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归属
三、获得品种权的程序
1.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文件 申请语言 申请日的确定 优先权 向国外申请品种权 申请的修改和撤回
2.品种权的审查和批准
初步审查内容 审查期限 实质审查 申请的驳回 品种权的授予
3.复审
复审机构 复审期限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救济
四、品种权的内容
1.排他的独占权
2.不需要经品种权人许可的使用
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农民自繁自用
3.强制许可
4.品种权的转让
5.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6.品种权的终止
期限届满终止 期限届满前终止
五、品种权的无效
无效请求人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机构 无效理由 无效决定 对无效决定不服的救济 无效决定的效力
六、品种权的保护
1.对申请期间植物新品种的临时保护
2.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3.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 诉讼 损害赔偿的行政调解
4.侵权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罚款 损害赔偿
第五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基本要求  
了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熟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基本概念;掌握申请保护的条件和程序;掌握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保护和保护期限。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汁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
1.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2.其他相关概念
复制 商业利用
3.申请保护的实质性条件
独创性 非常规设计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
1.主体范围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外国人
2.专有权人的确定
职务布图设计 合作布图设计 委托布图设计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
1.登记申请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保密信息的处理 申请文件的语言 提出申请的时间 代理 申请日的确定 不予受理的情形 文件的补正和修改
2.申请的审查和登记
审查的内容 权利的恢复和期限的延长 申请的驳回 申请的登记 登记证书 更正 复议
3.查阅和复制
登记簿的查阅 登记簿的副本 复制件或者图样的查阅
4.费用
登记申请程序中的费用 复审程序中的费用 撤销程序中的费用 缴纳费用的期限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
1.复制权的内容及其范围
2.商业利用权的内容及其范围
3.权利的行使
专有权的转让 专有权的许可
4.专有权的保护期限和放弃
保护期限 期限的起算点 专有权的放弃
5.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反向工程 独创布图设计的使用 权利用尽 善意商业利用 非自愿许可
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复议和专有权的撤销
1.复审
复审机构 复审请求 请求的撤回 复审程序中文件的修改 复审决定
2.复议范围
3.撤销
撤销机构 撤销程序的启动 撤销程序 撤销决定及其效力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1.侵权行为
2.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协商 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 诉讼 赔偿数额的调解
3.侵权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第六节 其他知识产权法规、规章
基本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熟悉知识产权的备案、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了解海关对申请的调查和处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了解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及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诲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规定。
一、知识产权的备案
1.备案申请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文件附件 不予备案的情形 备案的撤销
2.备案的有效期及其续展
3.备案的变更和失效
二、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及其处理
1.扣留
扣留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扣留担保 扣留物品的放行条件
2.调查和认定
三、法律责任
1.收货人或发货人的责任
(1)没收侵权产品
(2)对没收的侵权产品的处理
销毁 拍卖 用于公益事业 有偿转让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情形 承担责任的方式
四、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投诉机构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相关国际条约
第一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基本要求
了解巴黎公约的基本背景知识;了解巴黎公约确定的工业产权的概念;掌握巴黎公约确立的专利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
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
巴黎公约的签署 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时间、版本 工业产权的范围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的含义 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
2.专利的独立性
3.优先权
享受优先权的条件 享受优先权的手续 优先权的期限 优先权的效力
4.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5.对专利权的限制
强制许可 临时过境交通工具的使用
6.成员国签订专门协定的权利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基本要求
了解协议签署的背景;了解协议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掌握协议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及关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规定;理解协议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规定和争端解决机制。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
一、协议的基本知识
协议的签署 知识产权的性质 协议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1.版权和有关权利
协议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出租权 保护期 对权利的限制和例外 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
2.商标
可保护的客体 权利的范围 权利的例外 保护期限 使用的要求 许可和转让
3.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的保护 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 保护的例外
4.工业品外观设计
保护的条件 权利人的权利 保护期限 保护的例外
5.专利
可获得专利的客体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可以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申请应满足的条件 权利人的权利 专利权的例外 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 专利权的撤销或丧失 专利的保护期限 侵犯方法专利权的举证责任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 非自愿许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
7.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获得保护的条件 权利的内容 实验数据的保护
三、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协议列举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成员之间的协商
四、知识产权执法
成员的总义务 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临时措施 有关边境措施的专门要求 刑事程序
五、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透明度 争端的解决
第三部分 专利代理实务
基本要求
能够准确掌握并综合运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撰写有效而又合理地保护发明创造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能够依法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答复审查意见的意见陈述书、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第一节 说明书及其摘要的撰写
一、撰写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1.正确理解发明创造
一个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应当能够正确、全面地理解委托人所提供的发明创造(包括委托人所提供的背景技术),撰写出正确反映发明创造内容的说明书。为此,专利代理人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能够对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有效整理和归纳,不应当仅仅借用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生搬硬套地写出说明书的各个组成部分。
2.确定能够获得专利权的申请主题
一个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应当熟练地掌握《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能够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发明创造、有关背景技术以及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准确地把握委托人的发明构思,为委托人确定属于能够被授予专利权主题范围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申请主题。确定能够获得专利权的申请主题,是正确撰写专利说明书的前提条件。说明书中对背景技术、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的技术方案、发明的有益效果等部分的描述.均应当围绕所确定的能够获得专利权的申请主题来展开。
3.充分挖掘发明构思的各种实现方案
一个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应当有能力弥补委托人所提供素材的不足之处,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委托人补充思考实现其发明创造构思的各种可能的实施方式,将这些实施方式反映在说明书中,使委托人获得一份能够有效防止他人既利用委托人的发明构思,又能够轻易绕过专利保护范围的有价值的专利权(如果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试卷明确指明,作为考试不要求考应试人员作上述挖发掘,则应当遵从试卷的要求)。
4.正确撰写说明书的各个部分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除非发明创造的性质需要采用特殊的表达方式,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撰写说明书的各个部分。发明创造涉及化学、计算机程序领域的技术方案的,说明书的撰写应当遵从《专利审查指南2010》相应部分的专门规定。
5.清楚、完整、能够实现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用词应当准确,内容应当完整,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6.说明书的表达方式
一个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具有足够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清楚、准确地表达说明书的各个部分,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说明书内容。说明书既要具有足够的技术信息,又要避免文字重复冗长,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前后矛盾之处。撰写说明书应当尽量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避免出现错别字。
7.协调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无论是先撰写说明书还是先撰写权利要求书,在撰写完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之后,都应当核对两者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使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存在彼此矛盾或者不协调之处。
二、撰写说明书摘要的基本要求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提供一幅最能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 个字,并且不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加括号。
第二节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一、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基本要求
1.要求保护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专利代理人为委托人撰写的每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均应当属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每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3.清楚、简要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可以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不得采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另外,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之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宣传性用语。其次,所有各项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应当简要,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4.满足单一性要求
当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这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化学领域中的马库什权利要求应当满足《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
5.其他要求
权利要求书包含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每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顺序排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权利要求中采用的附图标记应当置于括号之中,除此之外应当尽量避免采用括号。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二、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1.独立权利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在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依据有关现有技术,为委托人谋求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为此,应当选用适当的权利要求类型、表达方式及限定方式,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只要能够定义一个完整的、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即可,不应包含除此之外的可有可无的技术特征。当发明创造涉及多种具体实施方式时,应当首先考虑撰写一项能够涵盖所有实施方式的独立权利要求;如果存在困难,再考虑撰写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数目既要充分,分别涵盖各种实施方式,也要避免内容重复。
(2)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除非发明创造的性质不适合采用这种表达方式)。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以“其特征是??”或类似的用语开头,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
2.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应当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且不得被编号在后的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应当合理,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区别,不应堆砌过多的彼此十分接近的从属权利要求。
第二章 其他专利代理实务
第一节  审查意见陈述书及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一、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
1.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一个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应当能够依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通过陈述意见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为委托人谋求尽可能有利的审查结果,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2.全面、准确地理解审查意见
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阅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照专利申请文件,全面、准确地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技术内容,针对具体情形作出正确的前景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策略。
3.正确撰写意见陈述书
如果专利代理人认为专利申请还存在被批准为专利的前景,意见陈述书应当全面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表达的所有审查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专利代理人应当区分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是形式缺陷,还是实质性缺陷。对于前者,应当尽量配合审查员,通过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来克服或者消除缺陷;对于后者,认为有必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有理有据地阐述所作修改能够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缺陷的理由,并对所作修改加以说明,认为审查意见存在不当之处的,应当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陈述反驳意见。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有关疑问,要求申请人予以回答、解释的,专利代理人应当给予充分答复,必要时辅以有关证据和辅助资料。与此同时,专利代理人必须注意陈述的分寸,避免日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为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而使委托人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4.意见陈述书的表述方式
意见陈述书应当词语规范,有理有据,层次清楚,表述准确,有逻辑性,有针对性,充分阐述委托人的立场。意见陈述书应当避免强词夺理,避免仅仅罗列不着边际的套话。
二、申请文件的修改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如果同意或者部分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应当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进行修改时,应当符合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各项要求,也必须遵循《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一基本原则,另外,还必须注意对整个申请文件进行全面的适应性修改,以避免顾此失彼,使局部修改的部分出现与专利申请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不协调的现象。此外,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注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要求,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第二节 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书
1.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应当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即使专利权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只要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范围,均不应当作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将《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单独的理由提出。一项专利权存在多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范围的无效理由的,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权衡分析,选择其中最有说服力、请求无效成功可能性最大的理由,突出予以阐述,避免平均使用笔墨,缺乏重点。
2.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针对专利文件进行准确、具体的分析,具体指明其存在何种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缺陷,详细论述为什么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理由。以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应当充分、合理地运用有关证据,通过专利文件与有关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的的对比,论述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运用两项以上现有技术,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具备创造性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除了论证现有技术的结合能够覆盖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应当着重论证为什么其结合得到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理由。
3.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表述方式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词语规范,有理有据,条理请楚,逻辑清晰。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避免强词夺理,避免仅仅提出请求无效的主张而缺乏有针对性的事实和证据,或者罗列有关证据而没有具体分析说理。
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1.正确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
撰写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应当认真阅读理解无效宣告请求书,全面了解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核实请求人提供的支持其无效主张的所有证据,对其是否属实或者成立,及其与无效请求理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正确判断。
2.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专利代理人应当确定应对无效宣告请求的适当的策略。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问题的,应当针对证据进行论述。提供反证的,应当对有关反证作出说明。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依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据理进行充分反驳。意欲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部分有效的,意见陈述书应当对无效宣告请求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和证据均予以回答。
3.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认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应当对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适当的修改,以达到部分维持专利权的目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仅限于专利权利要求书.并且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授权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此外,修改方式还应当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
4.意见陈述书的表述方式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应当词语规范,有理有据,条理清楚,逻辑清晰。意见陈述书应当避免强词夺理,避免仅仅陈述缺乏针对性的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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