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2010年卷三第三题?

2011-9-8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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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国内优先权,那么在先申请应该在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那申请人不是为了一个“合金材料”而损失了“食品料理机”吗?这样会得不偿失啊!因为这涉及到“可以要求优先权”和“能不能要求优先权”的问题?这道题显然是可以要求优先权,但是为了不让在先申请视为撤回,却不能要求优先权,这是我个人的理解,请大家批评指正哈?这道题感觉问题出的不完整,应该再接着问要求优先权后代理人对申请人还有什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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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ong  注册会员 | 2011-9-25 20:54:07

Re:关于2010年卷三第三题?

关于食品料理机也可以再申请一次,然后要求优先权,无所谓的。
视为撤回的申请也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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