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企业往往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为商标,如“一切皆有可能”、“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等。
由于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通过企业的长期独家使用和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使这些广告短语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由此也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般认为,能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广告短语,就可以被注册为商标:
(1)该广告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
(2)在短语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
(3)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具备了商标的显著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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