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释义
商标异议不是商标注册的必须程序,当商标异议发生时,及时针对商标异议请求的理由进行商标异议答辩,才能有助于商标成功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释义:商标异议是一个大众审查的阶段,如果大众觉得正在公告期内的商标与自己正在使用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该商标的成功申请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市场的损失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异议人应当在商标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指原商标申请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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