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先申请的两个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所记载的技术内容公开了后一天申请的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在前的实用新型构成发明的抵触申请(发明的申请日为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情况下);
二、如果新物质及其在领域A的应用的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新物质在另一领域B的应用,那么前者不构成后者的抵触申请,如果已有记载,则构成抵触申请(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情况下)。
三、如果申请日为2009年10月1日以前,在为同一申请人的情况下,无论后者是否被前者公开,只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则前者不影响后者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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