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无效理由包括权利要求书不简要吗
银装雪狐 wrote:
有意思的题目!
依,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及审查指南,无效请求均包括此理由,即可以以”权利要求书不简要“为由提起无效请求。
但,实际应用过程中,利用该理由提起无效后,权利人可以很容易的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使其达到“简要”的要求,且该“简要”通常不会影响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我们说,利用“利要求书不简要”的理由可以提起无效请求,但该请求通常不会改变改权利保护范围的大小。 啥叫“不简要”,程度也难严格确定,不简要到保护范围发生了变化,变成不清楚了,在无效程序中不精明的代理没有去修改,就可能被无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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