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关于分案申请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规定的第一段也有类似表述: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由以上表述明确可知,当一件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是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的。
但是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规定的第二段却有这样的表述: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对此我很困惑,当一件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到底能否提出分案申请。求高人答疑解惑!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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