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美国专利申请最终驳回后,申请人是否可以提继续申请或部分继续申请?实务中基本没见过此种情况,基本都选择提RCE,RCE可以加入原申请中公开的、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独立权项;继续申请也是可以引入原申请中公开的、未写入权利要求的一系列的权项,在申请人收到final OA后,感觉两者好像没有什么实质区别,是不是因为上述原因才导致申请人很少选择提继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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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IP  注册会员 | 2011-8-17 11:50:13

Re:专利final OA后,申请人是否能提继续/部分继续申请

\"专利申请最终驳回\"是指什么?是指收到Final OA 但还在6个月 (3个月答复期限+3个月延期)还是6个月的答复期限已经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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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x  注册会员 | 2011-8-17 19:32:00

Re:专利final OA后,申请人是否能提继续/部分继续申请

案件处于收到Final OA 但还在6个月内 (3个月答复期限+3个月延期),此时是否可提交CA?继续申请(非部分继续申请)是不是可以按照母案之前公开的说明书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与母案的权利要求不同),申请新的案件?最终两件案件可能都被授权。如果继续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母案的权利要求部分重合,是否会两件案件都可能授权,那样是不是会造成重复授权呢?请赐教。非常感谢
USIP  注册会员 | 2011-8-17 20:33:27

Re:专利final OA后,申请人是否能提继续/部分继续申请

relax wrote:
案件处于收到Final OA 但还在6个月内 (3个月答复期限+3个月延期),此时是否可提交CA?继续申请(非部分继续申请)是不是可以按照母案之前公开的说明书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与母案的权利要求不同),申请新的案件?最终两件案件可能都被授权。如果继续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母案的权利要求部分重合,是否会两件案件都可能授权,那样是不是会造成重复授权呢?请赐教。非常感谢

如果案件超过3个月的答复期限,但还在6个月内。对母案缴纳延期费,就可以提继续申请或CIP(部分继续)。

继续申请和CIP都可以根据原始母案公开的内容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注意,摘要公开的内容也算原始公开的内容。此点,与我国专利法不同。

美国的重复授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发明重复授权(类似我国一件发明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种是不允许的;另一种是显而易见类型的重复授权(obviousness type),具体来说,继续申请要求保护的内容是母案的明显变形,此种情况可以通过terminal disclaimer 克服,从而授权。

不太清楚你说的部分重合是什么意思?如果“部分重合”是指,一件申请中有一个权利要求与另一件申请中的某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样那就是第一种类型的重复授权。这种是绝对不允许的。
relax  注册会员 | 2011-8-17 23:23:53

Re:专利final OA后,申请人是否能提继续/部分继续申请

真是非常感谢,之前查找相关的专利法规却一直没有找到,目前正在学习美国专利法规,希望以后有机会向USIP这样的前辈多多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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