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请教:关于无效合并式修改

2011-8-16 02:11
19563
例如,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以及均引用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2-4,如果以权1不具备新颖性、权2不具备创造性、权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4-5不清楚为由请求宣告权1-4无效。在答复无效请求书的修改中,删除了权1,且将权3、4合并作为新的权1,新的权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且能得到说明书支持、是清楚的,同时原5引新的权1也克服了不清楚的缺陷。
那么,权2能否修改为引用新的权1呢?还是必须要删除权2呢?(假设引用新的权1的权2也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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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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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el  注册会员 | 2011-8-16 03:03:42

Re:请教:关于无效合并式修改

权2可以引用新的权1,相当于合并原来的2,3,4得到的一个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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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农1979  认证会员 | 2011-8-16 05:17:25

Re:请教:关于无效合并式修改

可以引用新的权1,中国专利申请引用关系的修改不局限于原申请引用的哪个权利要求,只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超出原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范围,引用关系随便调整都可以,呵呵……
zhangtielan  新手上路 | 2011-8-16 19:09:24

Re:请教:关于无效合并式修改

非常感谢!我也这样认为的。但是那本辅导书的答案却是将权2给删了,而我仔细阅读申请文件,认为引用新权1的权2的方案的确记载于说明书中,不会超范围,为啥删权2真是不理解,现在终于不纠结了。再次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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