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五个主要步骤:
(1) 正确理解发明:在理解的基础上,找出其主要技术特征,分析技术内容,确定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和类型,并列出有关的技术特征,弄清楚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2) 掌握现有技术,确定最接近对比文件:检索和调研现有技术,确定与本发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3) 客观分析对比: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一步确定本发明所觉的技术问题,列出本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必要技术特征;
(4) 确定保护客体:根据上述分析,确定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如结构、方法等,不同的保护主题和类型,可以体现发明不同的保护方面;
(5) 归纳保护方案:对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对应具体实施方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2、 撰写权利要求时应该注意的两个问题:
(1) 尽量撰写出一个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时不要局限于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应该尽可能采取概括性描述来表达技术特征;
(2) 为增加专利申请去读专利的可能性,和在批准专利后更有利于维护专利权,应针对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3、 与权利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1) 权利要求撰写的实质性要求
法条:
[法5]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25]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法9]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法22]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法26-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条例20-2]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2) 权利要求撰写的形式要求
法条:
[法31-1]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条例19-2、3]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条例20-1、3]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条例2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条例22]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4、 具体体要求如下:
(1) 权利要求书应当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2)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① 在合理的前提下具有较宽的保护范围,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申请人的利益;
② 清楚、简明地限定其保护范围(法26.4);
③ 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条例20.2);
④ 相对于客户提供的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呵创造性(法22);
⑤ 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其他规定。
(3)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① 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适当、合理;
② 与被应用的权利要求之间有清楚的逻辑关系;
③ 当授权后面临不得不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情况时,能提供充分的修改余地;
④ 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其他规定;
⑤ 权利要求书中涉及零部件时,应当在其后面标注说明书附图中给出的该零件的标号。
5、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是指发明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客观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确定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是将发明的所有技术特征与最洁净的现有技术对比,找出“区别特征”,判断这些“区别特征”能够解决什么问题,该“区别特征”能够解决的问题,就是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更好技术效果的技术任务。——《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节
6、 关于开放式和封闭式的解释:
“开放式” 、“封闭式”虽然是化学技术领域中常遇到的权利要求撰写形式,但也属于权利要求撰写形式中常见的形式,“开放式”或“封闭式”对确定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很重要,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有…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7.如何撰写较宽的权利要求
(1)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不应该局限于申请人所提供的一种最佳实施方案,否则会使保护范围窄,他人易于规避侵权;
(2)为此,代理人应帮助申请人进行扩展,仔细分析申请人提供的具体实施形态,确定哪些是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在这些技术特征中是否有一部分可用类似的结构达到形同或相近的效果,挖掘其他可能的结构,并用概括性描述来表述(即,使用上位概念),以撰写出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当然,这种概括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8、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1) 确定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主要从利于保护的角度考虑;
(2)如果存在多个可以保护的主题,要考虑单一性,即各个主题是否属于同一发明构思;两者技术解决方案中尤其是反映其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征部分是否包含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3)造成申请不具有单一性的原因:
①要求保护的主体之间在技术上不属于同一构思;
②因撰写原因而使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