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33条里面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1.这里的修改是指既不可以超出原来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又不可以超出原来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还是指只要不超出原来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和原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中的一个就可以呢??
2.审查指南200页,讲分案申请的几种情况:其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来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种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也就是说,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只要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与原来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不缺乏单一性的话,还是可以放置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审查指南说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时,不能在原来权利要求中增加新的独权或从权吗?这样,不会矛盾吗??同时,为什么申请人还可以对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呢?这个原来仅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并没有在原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所以它不会与原来权利要求中任何权利要求有单一性的问题啊,为什么还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呢?
初入门,好纠结,望高人指点,大恩大德,无以为报^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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