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里写了三个现有技术的缺陷,想增加两个现有技术的缺陷,这个是否属超范围?
2、与增加的两个现有技术缺陷相对应,在有益效果里增加两个克服了现有技术缺陷的优点,这个是否属超范围?
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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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ny  注册会员 | 2011-8-5 08:26:11

Re:在背景技术中增加现有技术缺陷是否超范围?

能解决这么多缺陷啊,牛x的发明。。。。

根据法33条,貌似1和2的修改都是超出了说和权记载的范围了

对于1 ,在答审过程中审查员找到更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则可能要在独权修改了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对背景做相应修改,相关规定见 2010指南 234页倒数第三段。 不确定其他情况下例如主动修改时能否这样做,我觉得应该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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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1-8-5 15:49:45

Re:在背景技术中增加现有技术缺陷是否超范围?

单单加2个现有技术,和其技术缺陷应该是被允许的,因为并没有涉及本发明的技术内容,也没有超出原申请的范围。具体的,可以参照以下审查指南修改/补正的那一节,但要注意的是不能以加2个现有技术来克服违反法26条3(实施不可能)的审查意见。
但是还要加有益效果的话,可能就比较危险了,审查指南里也没有说允许这样的修改,有超出原范围的嫌疑。所以,个人认为可以在对应审查意见的时候,将其有益效果写入答复,而不是修改说明书,这样的话,就没有问题了。
dayeea  注册会员 | 2011-8-5 17:00:23

Re:在背景技术中增加现有技术缺陷是否超范围?

tansuyuan wrote:
单单加2个现有技术,和其技术缺陷应该是被允许的,因为并没有涉及本发明的技术内容,也没有超出原申请的范围。具体的,可以参照以下审查指南修改/补正的那一节,但要注意的是不能以加2个现有技术来克服违反法26条3(实施不可能)的审查意见。
但是还要加有益效果的话,可能就比较危险了,审查指南里也没有说允许这样的修改,有超出原范围的嫌疑。所以,个人认为可以在对应审查意见的时候,将其有益效果写入答复,而不是修改说明书,这样的话,就没有问题了。
说得对,只是“加有益效果”明确超出33条,除非你申请文件能够找得到类似的效果,这时已经不叫“加有益效果”了,叫理顺文字,是可以的。
pearlson  注册会员 | 2011-8-5 22:59:58

Re:在背景技术中增加现有技术缺陷是否超范围?

dayeea wrote:
说得对,只是“加有益效果”明确超出33条,除非你申请文件能够找得到类似的效果,这时已经不叫“加有益效果”了,叫理顺文字,是可以的。
\"理顺文字\",妙!学习了。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1-8-8 06:23:44

Re:在背景技术中增加现有技术缺陷是否超范围?

加2个现有技术是允许的,但是增加原有现有技术的两个新的缺陷是有可能超范围的,除非这两个缺陷本身也是背景技术的文献公开记载的。
在有益效果里增加两个新优点,一般超范围,除非是公知常识或者原申请文件中可以显而易见并确定无误地推断出的内容。
其实一般这样想是为了克服创造性问题,而这些内容在意见答复中陈述即可,不必改说明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bestlyh  中级会员 | 2011-8-8 17:26:01

Re:在背景技术中增加现有技术缺陷是否超范围?

增加有益效果,肯定超范围,完毕。
pearlson  注册会员 | 2011-8-8 18:48:33

Re:在背景技术中增加现有技术缺陷是否超范围?

老杨同志 wrote:
加2个现有技术是允许的,但是增加原有现有技术的两个新的缺陷是有可能超范围的,除非这两个缺陷本身也是背景技术的文献公开记载的。
在有益效果里增加两个新优点,一般超范围,除非是公知常识或者原申请文件中可以显而易见并确定无误地推断出的内容。
其实一般这样想是为了克服创造性问题,而这些内容在意见答复中陈述即可,不必改说明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是针对创造性的问题,准备从公知常识或原申请文件中可以显而易见并确定无误地推断出的内容的角度来处理有益效果。感觉申请文件有记载比意见陈述会更好一点,如能增加以后也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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