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专利中的各个权利要求在各指定国内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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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fey  注册会员 | 2011-8-5 00:40:04

Re:EP专利中的各个权利要求在各指定国内都有效吗?

只要没有在该国被无效过,当然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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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len  注册会员 | 2011-8-5 03:45:33

Re:EP专利中的各个权利要求在各指定国内都有效吗?

如果某抵触申请只在某指定国申请,而不是在EPO申请,怎么办?
miafey  注册会员 | 2011-8-5 04:44:28

Re:EP专利中的各个权利要求在各指定国内都有效吗?

具体的说?
mislen  注册会员 | 2011-8-5 05:29:55

Re:EP专利中的各个权利要求在各指定国内都有效吗?

比如lz的EP专利的指定国之一是英国,有一抵触申请是一个英国专利申请,但不是EP的申请。lz的EP专利进入英国时要不要因为这个英国专利申请修改权利要求?
miafey  注册会员 | 2011-8-5 05:48:54

Re:EP专利中的各个权利要求在各指定国内都有效吗?

mislen wrote:
比如lz的EP专利的指定国之一是英国,有一抵触申请是一个英国专利申请,但不是EP的申请。lz的EP专利进入英国时要不要因为这个英国专利申请修改权利要求?

呃,英国申请是A,属于抵触申请,也就是说申请在前,公开在后
如果是这样的话,LZ的EP专利B已经不具备新颖性了啊,如何能授权?
mislen  注册会员 | 2011-8-5 17:05:01

Re:EP专利中的各个权利要求在各指定国内都有效吗?

虽然英国专利申请A在时间上算是抵触申请,但在审查上并不能被当做现有技术对待。根据Art 54(3) EPC,只有在先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影响在后欧洲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所以欧洲人常说的Art 54(3) art一定是欧洲专利申请。英国申请A即使是申请在前公开在后,也不能影响EP专利B的新颖性。但EP专利B授权后在英国的生效就要受英国专利申请A的影响了。
williamxiang  注册会员 | 2011-8-5 18:08:30

Re:EP专利中的各个权利要求在各指定国内都有效吗?

呵呵,I see
miafey  注册会员 | 2011-8-6 01:24:29

Re:EP专利中的各个权利要求在各指定国内都有效吗?

mislen wrote:
虽然英国专利申请A在时间上算是抵触申请,但在审查上并不能被当做现有技术对待。根据Art 54(3) EPC,只有在先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影响在后欧洲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所以欧洲人常说的Art 54(3) art一定是欧洲专利申请。英国申请A即使是申请在前公开在后,也不能影响EP专利B的新颖性。但EP专利B授权后在英国的生效就要受英国专利申请A的影响了。

恩,如果是这种情况,而且英国申请和欧洲申请的申请人不同的话,就比较复杂。EP专利B授权后进入指定国,并不经过审查程序,所以B很有可能以原有的权利要求进入UK,并且和UK专利A并存。申请人并没有义务对B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理论上来说他也有可能完全不知道UK专利A的存在,而只有在第三方或者专利A的所有人提起无效申请、或者关系到侵权、许可等的时候,才意识到UK专利A的存在。
在B没有意识到A存在之前,可以对专利进行实施,也可以对别人(除了A之外的第三方)侵权进行诉讼,只要A不露出水面,B完全可以收取他人的许可费,或者赢得侵权诉讼。
德国华孙事务所  专利代理人 | 2011-8-9 09:26:19

Re:EP专利中的各个权利要求在各指定国内都有效吗?

欧洲专利在授权之后一般有下列可能途径被限制或无效:
1. 通过欧专局统一的异议程序(Art. 99 EPC)。异议的结果对所有指定国有效。任何人都可以在授权公告的九个月内提起异议。
2. 专利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向欧专局申请限制或撤销专利(Art. 105a EPC)。欧专局会决定如何在所有指定国对专利进行限制或撤销。
3. 在指定国通过无效程序被部分或全部无效。无效结果只对该指定国有效。

对于指定国的抵触申请(优先权在先、但在欧洲专利的优先权日后被公开),欧专局审查专利申请的时候并没有把其视为现有技术(原因如mislen站友已经解释)。EPC对此类抵触申请对欧洲专利的影响作出了如下规定:
\"A national patent application and a national patent in a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have with regard to a European patent designating that Contracting State the same prior right effect as if the European patent were a national patent.\" (Art. 139(2) EPC)

就德国来说,对欧洲专利德国部分的无效程序在联邦专利法院提起。在考察欧洲专利德国部分的新颖性的时候,抵触的德国专利申请会被视为现有技术考虑,而在考察创造性的时候不会被考虑(德国专利法§ 3(2)和 § 4)。

此外,在欧洲某些国家如德国技术发明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保护。根据Article 140 EPC的规定,Article 139 EPC 也适用于实用新型。因此抵触的德国实用新型对欧洲专利的影响和对德国专利的影响一样。根据德国专利法§ 3 (2)和§ 4,在考察德国专利发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候,抵触的德国实用新型并不被视作现有技术考虑。因此,在考察欧洲专利德国部分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候,抵触的德国实用新型不被视为现有技术。

但是根据德国实用新型法§ 14的规定,如果一件德国专利的实施会侵犯抵触的实用新型持有人的权利,则德国专利持有人只有在得到实用新型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专利权。因此如果欧洲专利在德国有相抵触的实用新型并且欧洲专利的实施会侵犯该实用新型持有人的权利的话,则欧洲专利的实施必须得到实用新型持有人的同意。当然,德国实用新型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十年,所以如果得不到实用新型持有人同意的话,欧洲专利可以在抵触的实用新型失效后开始实施。

最后,指定国的抵触申请可能会导致在该国有效的专利文本和其他指定国的不一样:
\"I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is informed of the existence of a prior right under Article 139, paragraph 2,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or European patent may, for such State or States, contain claims and, where appropriate, a description and drawings which are different from those for the other designated States.\" (Rule 138 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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