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ulb wrote: 1的情况一般不超范围。但如果你提交主动补正的时机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则增加从属权利要求将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审查员可以不予接受。 2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pearlson wrote: 2是有两个方法得到一个新的功能(或者说是特性),原从权只写了一个方法,漏了一个方法,现在想用“或”把漏的方法增加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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