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1. 一种重组基因,其特征在于,由A序列、B序列和C序列重组而成。
2. 权利要求1所述重组基因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3.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组基因与D质粒重组构建的重组质粒。
4. 权利要求3所述重组质粒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
5. 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组基因的E病毒, 该病毒保藏在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保藏编号为……。
6.权利要求5所述E病毒的制备方法:
(1)……;
(2)……;
……………………。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组基因表达的蛋白,其氨基酸序列如……所示。
7. 权利要求6所述蛋白的制备方法:
(1)……;
(2)……;
(3)……。
9. 权利要求5所述E病毒在制备F疫苗中的应用。
10. 权利要求6所述的蛋白在制备F疫苗中的应用。”审查员指出权1不具有创造性,理由是权1的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权1的技术方案不含多肽标签x和胞质结构域y,x为公知常识,根据现有技术,构建不含y的病毒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1不具有创造性。同理,在权1不具有权1不具创造性情况下,权2-3不具有创造性,故权4不具有创造性。如与申请人沟通后得知本发明权1的技术方案不含x可避免不必要的副作用(在最终的疫苗制备中),但权1的技术方案含y,则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是否需要审查员未指出不具有创造性的权5修改为权1,而将原权1-4删除,并将其技术内容补充入修改后的权1-5中;不知这样是否可行或者有别的更好的建议?烦请各位给个建议,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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