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中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它们只有一个相同的技术特征,参数A的数值范围是1~10。即,
权1:一种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参数A的数值范围是1~10,B..., C...
权2:一种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参数A的数值范围是1~10,D..., E...
OA中审查员指出权1无创造性,且权1和2无单一性。权2没有被指出创造性问题。
现在如果将权1的参数A的范围修改为“3~6“,就有创造性了。
那么,对于权1和2的单一性,可以主张它们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A的范围是3~6“,因此具有单一性吗?
请教大家,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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