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tleduck1007: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申请人在本国首次提交的申请中记载有技术方案A1,提出申请后,申请人开发了新的属于总的发明构思的技术方案A2, 因此希望撤销首次申请,申请一个同时具有A1和A2的专利,设立“本国优先权”,则可以保留首次申请中的技术方案A1的优先权,有利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 .. (2011-07-31 23:41) 你的A2能否享受优先权存在疑问,因为你只能证明这俩方案具有单一性。
如果首次申请时在说明书中记载了两个方案A1和A2,而权利要求书中仅要求保护A1,这样,在后申请可以同时要求保护两个方案(因为我记得要求优先权的条件不是只看权利要求书的)。这或许是你提问中的一个好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