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lz问题中的“专有技术”一词的内涵是非常善变的。
如果按lz所言,偏机械领域,如果是有形产品的有形部分而言,除了专利,还约定了那些东西是专有技术啊?对有形产品的有形部分,貌似也不太好约定什么专有技术哈。
另外,对于有形产品而言,既然lz说通过专利检索很容易知道(而且估计在产品转让的时候应该都是双方明确过的),如果合同只是规定该系统中的专有技术和专利在国外使用时需转让方同意,在对这些专利进行了回避设计之后,到底还需要回避什么呢?lz是想回避公知公用技术(这个貌似不用回避的)?还是想回避转让方之外的第三人的专利?
非常外行的说,对lz的问题有点晕,还请lz不吝赐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