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

2011-7-21 18:17
35206
何岳峰老师的课件上讲到: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不具有在先申请的任何效力。

是不是不能作为另一件有相同主题的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
分享到 :
0 人收藏

6 个回复

倒序浏览
端木萌萌  注册会员 | 2011-7-21 21:34:37

Re:关于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

我想应该不可以。
广告位说明
lengkuiheng  注册会员 | 2011-7-22 18:31:14

Re:关于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

本人也求更有说服力的答案。如果先享有了优先权,再主动撤回呢?故感觉是可以
guessdream  新手上路 | 2011-7-22 18:47:03

Re:关于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

我觉得是可以的,
只要满足一年以内的时间限制。
不过发明专利自动放弃的时间一般都会超过一年
wzawdbm520  注册会员 | 2011-7-23 19:44:10

Re:关于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

好像没有哪里规定不可以 ,只要在一年期限内 ,视为撤回在一年内都可以作为在先申请的
des888des  注册会员 | 2011-7-23 20:39:34

Re:关于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

根據巴黎公約規定
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所谓正常国内申请就是指能够确定在该国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结果如何

所以我想是可以當作優先權基礎案的
m89007  注册会员 | 2011-7-27 16:48:28

Re:关于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 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 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 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审查上述第(4) 项时,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该部分没有提及对于视撤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是否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盼指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