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撰写问题(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
审查指南的这段话意思是说权利要求要在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明书能找到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原话,如果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不一致,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表明二者实质一致的话,权利要求会被认为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仅仅将从属权利的附加技术特征写在具体实施方式的实施例里面,而在发明内容部分不做记载,这样很不妥当,最明显的问题就是保护范围会变小,往往会被要求限定在实施例的特定技术方案下,而不能进行概括和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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