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在下是新手对指南的有些内容不解,望指教!
问题一: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问:前面说原申请已被驳回不得再提分案申请,后面又说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分案申请,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问题二: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达到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问:这段话我看不太明白,请问大家是理解的啊?
问题二:指南第四部本第三章3.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问: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专利,还有必要提无效吗?“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怎么理解?
请前辈们多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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