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1736 wrote: 申请1的权利要求实际保护了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方案与申请2是相同的方案,只要删除该方案,申请1和申请2就不属于相同的申请;指南168页的规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这里的保护范围是指技术方案中包含的具体技术特征,例如申请1和申请2均保护一个温度范围,申请1保护的是10-30度,申请2保护的是20-40度,这就不属于相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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