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写成使用方法——
第一步:加水稀释至500-600ppm;
第二步:将上述稀释液施用至草。
优选地,再加点盐水进去(增进除草的作用效果)
——
【2】:——如果写成组合物的发明的话,可以配以其他一些辅助成分,写成类似中成药的组合发明吧?
——
随便想的,不一定正确,呵呵,我也不是做化学领域案子的。
——
——【BTW】:只是,我觉得第一种方法类的calim,其所主张权利的环境是最终用户——这中权项没有意义,因为不太可能去告作为最终用户的农民伯伯的。
——所以,你从来不曾听说膨大剂的发明人,状告某农民伯伯使用这个膨大剂来膨大他的猕猴桃。
——
不过这里,我倒是有个疑问:
原来,大家都没有发现【五路酚可以除草】,所以,所有五路酚制剂的商品标签上都不会注明除草的用户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但是,现在当上述的方法专利授权之后,如果某五路酚制剂的商品的标签上注明了除草时候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该使用方法的描述,落入了我们已授权的专利范围之中,至少也给出了该种制剂可以被用于除草的启示,
那么,专利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该制剂的销售商、制造商呢??——这时候,是应该以直接侵权者的名义来告他,还是教唆侵权(inducing someone else to infringe)或者共同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r)的名义来告他,比较合适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