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xp1980:我看了下,只是新颖性判断的区别问题,还是不能理解这种情形下如何会导致新颖性和优先权之间的不同啊?能够举例说明?谢谢 (2012-10-14 13:33) 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这一段内容的法理我也不是理解很清楚,可能回答难让你满意。
其实,我提出不同见解,是因为要求优先权的条件与新颖性的审查基准有重合的地方,但要求优先权的条件强调的是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其技术方案是已经清楚地记载在首次申请中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只要该技术方案能从首次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首次申请就可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例举: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中,首次申请中的数值范围可能会影响到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但如果该两申请的数值范围不相符合,则在后申请也不能要求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至于: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者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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