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
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
出分案申请。
2.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
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
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3.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
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
提出分案申请;
以上是我在教材上看到的关于分案申请的内容。我想问:
2. 里面说“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3.里面说“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均可以
提出分案申请\"
这两点是不是互相矛盾了?还是说驳回决定发出后,需要3个月才能确认原申请已被驳回,在这3个月期限内还可以提分案申请?
请高手指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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