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ulb wrote: 新颖性的标准是客观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就是公开了。 客观地说,现在本发明只是发现了已有技术方案的可能尚未被认识的良好技术效果,就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而言,给予组合物产品的专利保护,显然是有些过了。 既然你认为“解决了对比文件中没有意识到的问题”,可以尝试把主题类型修改为“用途”,这个和本发明的贡献还比较匹配。 总之,客观点儿,想开点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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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uzeng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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