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一个新颖性判定涉及单独对比的问题

2011-5-24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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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遇到很多次了,很困扰。

本发明是一种含有A、B、C的组合物。
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含有A和B的组合物。另外其中某段记载,组合物中作为任意成分还可以含有C、D、E、F、G等等。

这种情况下,能够说对比文件公开了含有A、B、C的组合物的技术方案吗?

审查员一般都会以对比文件否定本发明新颖性。

但是,如果本发明以含有C为发明点,并且确实解决了对比文件中没有意识到的问题,创造性就是没问题的,而且本发明确实做出了贡献。以对比文件中一句无意的记载就被否定新颖性是不是不公平?

望大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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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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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ulb  注册会员 | 2011-5-24 18:15:30

Re:请教一个新颖性判定涉及单独对比的问题

新颖性的标准是客观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就是公开了。
客观地说,现在本发明只是发现了已有技术方案的可能尚未被认识的良好技术效果,就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而言,给予组合物产品的专利保护,显然是有些过了。
既然你认为“解决了对比文件中没有意识到的问题”,可以尝试把主题类型修改为“用途”,这个和本发明的贡献还比较匹配。
总之,客观点儿,想开点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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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uzengzhen  注册会员 | 2011-5-30 22:46:38

Re:请教一个新颖性判定涉及单独对比的问题

jlulb wrote:
新颖性的标准是客观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就是公开了。
客观地说,现在本发明只是发现了已有技术方案的可能尚未被认识的良好技术效果,就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而言,给予组合物产品的专利保护,显然是有些过了。
既然你认为“解决了对比文件中没有意识到的问题”,可以尝试把主题类型修改为“用途”,这个和本发明的贡献还比较匹配。
总之,客观点儿,想开点儿,呵呵
大谢,以为不会有人答了呢,这才是作为前辈的态度!哈哈。
lilax  注册会员 | 2011-6-6 16:39:26

Re:请教一个新颖性判定涉及单独对比的问题

个人观点:
对比文件确实公开了含a,b,c的方案,所以一般来说,对比文件能够破坏本申请的新颖性。
除非,本申请在申请文件中体现了,a,b,c相对于a,b,d,或者a,b,e等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相对于对比文件给出的多种方案,本申请属于选择发明,这种选择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通过恰当的撰写,可能也是可以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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