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bupt wrote:
请教各位一个是否侵权的问题:
比如A公司的一个发明请求保护一种产品,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销售,之后A公司中断与B公司的合作,如果B公司研究生产这种产品的核心配件,而且这种配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果进行销售,是否侵权?进一步说,这种配件是这个产品的核心部件,但在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详细记载,仅仅记载了具有某个配件,请问这种情况侵权嘛?
其次,我看了一些资料,上面说如果销售只能用于专利产品上的配件,算是间接侵权,但是如何认定只能用于专利产品呢? 你说的自主知识产权是具备专利性吧还是已得到授权了?是否侵权是以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确定的,A公司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仅仅是产品,B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是核心部件,这并没有落在保护范围之内,不侵权;如果B研发出的核心部件满足一定的创新性那还可以获得授权(前提是没有被公开过),这时候,如果A公司的产品用到了B公司研发的核心部件,B公司还可以告A侵权。大概看了你的描述,我觉得貌似B站在优势方啊。
“上面说如果销售只能用于专利产品上的配件,算是间接侵权”,专利法没有规定什么间接侵权,侵权事实的认定最终都要视权利要求(尤其是独权)的保护范围确定,除非A的权利要求中还写有另一组独权,记载这种改进的核心部件,否则,A根本不能用那产品的保护范围来主张别人的核心部件侵犯其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