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卷一
21、甲钢铁公司委托乙研究所为其开发一种新的钢铁冶炼方法,乙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研究人员短缺,经甲同意邀请已退休两年的科研人员丙一起进行开发,并共同完成了该项任务。甲、乙、丙之间均未就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事宜进行约定。下列关于该钢铁冶炼方法专利申请权归属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属于乙 B.属于甲和乙共有 C.属于乙和丙共有 D.属于甲、乙、丙共有
【答案】C
解析: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题述中由于没有约定,所以共同完成人乙和丙拥有专利申请权。
本人想问的是如果丙在参与研发的过程中,被乙聘用,并接受了乙发放的工资,他还是该成果的共有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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