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必须是第一次申请的文件,且前后两次的申请人要一致,不一致的要有转让优先权的证明。
何越峰老师在讲到这一点时说:基于上述理由,外国优先权可以部分转让,如优先权文件的权利人未A和B, 转移后的权利人可以是A和D;而本国优先权只能由A和B转移到C和D ——理由是:求中国优先权的,申请到优先权的同时,第一次申请的文件也会被视为撤回;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由于中国专利法无法约束外国的在先申请文件,就没有撤回这一说。
我的问题有两点:
1、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2、何老师所讲的理由和部分转移、全部转移有什么逻辑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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