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审查意见,由于独立权利中的一个模块是软件系统,所以审查员认为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范围,这样的审查意见如何答复,请大家支招。
这个案子的权利要求大致是这样的:
一种x系统,其特征在于:
A模块,采集数据信息;
B模块,对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处理,处理得到D信息;
C模块,根据D信息进行相应控制;
所述A模块分别与所述B模块及C模块连接。
上述权利要求中A、C模块都是硬件,唯独C模块是软件系统,现在审查员说含有计算机程序(方法),要驳回。请大家帮帮忙,看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因为这个专利对客户很重要,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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